原告杜*与被告师*、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被告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6528元(利息计算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20日),并自2021年12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83‰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本息合计18652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