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鹏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化*,第三人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追加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2021年10月21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5日第二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磊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后原告变更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刘**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化*、第三人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鹏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370749.3元,名义价款10元,共计370759.3元,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截至合同加速到期日前的各期逾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各期逾期租金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应付未付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二计算);3.本案诉讼费因诉讼及催收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4.请求被告化*对上述被告温**的全部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前原告撤回“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202...(本文书还有5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