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与被告王**、被告东宁市鸿************(以下简称鸿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被告鸿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王**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被告王**立即偿还所欠贷款76758.67元及利息6695.15元,本息合计83453.82元(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6.55%,逾期利率为年利率9.825%),2022年10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逾期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鸿峰公司对以上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8日,被告王**在原告处贷款130000元,借...(本文书还有2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