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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司法行政管理>>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京011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6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梁*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办理并出售本人银行卡2张,收购王*(已判刑)的银行卡3张后出售给他人。经查,上述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流入金额共计7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都*、何*、赵*、张*、钟*、吴*的证言,辨认笔录,接报案及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银行卡查询信息及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工作记录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指...(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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