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彭*因与被申请人安徽a销*******(以下简称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彭*申请再审称:一、购车合同上约定:赠送客户第一年交强险(需批改过户的方式变更),在汉语环境下无论如何也无法成为:交强险已经在第三方名下购买并且时效已过半年之异常事实情况的明确意思表达故合同上并未明确告知彭*案涉车辆的实际异常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a公司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的异常情况,属于严重侵犯了彭*知情权的违法行为二、根据生活常识和理性人规则,...(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