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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上海市宝*********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其他行政行为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3)沪01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9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应当按5%至10%的比例从资产总额中提取资产处置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统筹基金由撤制村、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被上诉人淞南镇政府作为原张**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于本案中,具有对上诉人张*申请所涉张**撤制过程中提取统筹基金的后续问题进行处理和答复的职责。

    本案中,张*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当年张**撤制时提取的统筹基金中...(本文书还有5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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