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1979年4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上诉人刘**、某保险股**********(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赵**,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被上诉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请求一审判决第二项中护理费10957元(75天×146.09元/天)的判决内容,直接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刘**护理费16032.75元(改判多赔5075.75元);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直接改判被上诉人向刘**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057.5元(改判多赔2140.25元);以上两项共涉请求改判金额为7216元;三、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将刘**的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进行计算错误;根据刘**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户口登记簿、村民委员会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足以证明刘**及其近亲属均为农民且以农耕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绝大多数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自然人的非正常状态,在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护理的人除了雇佣的人之外,只有且只能由受伤人员的近亲属护理。根据刘**的实际真实情况,其父母离婚,母亲不与其共同生活多年,对其能进行...(本文书还有5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