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安康市信*********(以下简称“信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3)陕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信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不构成中介合同关系,信林公司没有向李*支付中介服务费的义务李*没有向信林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信林公司与绿景公司订立涉案项目的《工程分包合同》,是信林公司自己与绿景公司负责人直接接洽的结果,与李*无关一审判决信林公司向李*支付中介服务费没有事实依据2021年7月20日,信林公司与绿景公司分别签订了《泥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工程木工劳务分包合同》,而信林公司与李*签订《居间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先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再签订《居间合同》...(本文书还有3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