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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吴**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桂07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7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颜**因与被上诉人吴**、颜**、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2)桂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3年5月18日,本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上诉人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永健、管**,被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颜**及被上诉人颜**、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颜**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认定错误,导致做出错误的判决。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向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咨询案涉土地使用权在满足何种条件情况下可以转让,2022年9月30日钦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钦市自然资函[2022]236号《关于颜**不动产权司法处置有关问题的函》,认为宗地属于无偿划拨给颜**作为拆迁安置回建用地,宗地属于户内人员共同享有,根据拆迁安置回建用地批复意见,宗地不得转让及买卖。”可见,涉案地块性质属于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的使用权权利人限定为:户内人员共同享有,该宗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宗地不得转让及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此可见,法*规定划拨土地国有使用权欲转让、出租、抵押,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同时符合法条列举的四项基本条件。本...(本文书还有87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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