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抚宁区某****(以下简称某某维修处)与被告秦*岛市********(以下简称某某供销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维修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某某供销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维修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93869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某某公司室外零星改造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翻修坡道、安装电动卷帘门装置、砌筑台阶、修建车棚等,工程期限为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30...(本文书还有2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