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与被告杨**、王**,第三人广西万中************(以下简称鑫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因当事人申请,本院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杨**、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因争议较大,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追加鑫瑞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2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杨**、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鑫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后原告虞**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王**起诉的申请,经审查,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虞**向本...(本文书还有3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