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4)豫13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2024)豫1328民初****号判决,改判支持陈*一审诉求24000元。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陈*、尚**签订协议后,一直献策献力,尚**生意逐渐盈利,应按合同约定分得利益。对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盈利情况,财务由尚**负责,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故该期间的盈利情况应由尚**举证,提交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尚**辩称,陈*要求...(本文书还有2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