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何**、第三人莆田市天**********(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祁**、天宇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立即办理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梯××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莆房权证城厢字第c××6号)的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祁**、莆田市天**********对何**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承担协助义务;2、判令何**在取得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林**将上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转移登记至...(本文书还有2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