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杜**、杜**、杜**、杜**与被告庆云县中**(以下简称“中医院”)、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原告杜**、杜**、杜**、杜**、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李**,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杜**、杜**、杜**、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医院、被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12890.5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2.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医院、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18日上午,五原告家人刘*某因排便困难,由家人陪伴前往中医院处治疗。中医院为病人采取了“结肠水疗”,但治疗过程中医生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诊疗规范,在发生病人肠破裂的情况下,未能作出正确...(本文书还有3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