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白**因与被上诉人刘*、强**、曲阜市海*********及原审被告山东海盾************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1)鲁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白**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山东海盾************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的山东海盾************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2、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律师函上诉人没有收到,经查询该信件并未寄出,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2、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20年8月29日起算,至被上诉人一审起诉已过诉讼时效;3、被上诉人经上诉人通知拒不到会,应视为其放弃表决权利,根据公司章程第12条之规定,应视为到会股东形成的决议有效;4、山东海盾*******...(本文书还有2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