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与被告珠海市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甘**,以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按46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2日的薪资,共计94326.44元;二、判令被告参照劳动法支付原告解除劳务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21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56426.4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为14537.45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原告于2005年5月入职,于2008年与被告签订聘用协议,担任董事长,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月薪4600元,任期自2005年至2017年止。因被告的董事会、监事会迟迟不能换届,按照《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暂行办法》继续履职。2018年9月12日,中...(本文书还有4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