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李*、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李*通过微信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尽赡养义务,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按医疗发票各一半;3.案件受理费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原告的婚生女,由原告与妻子共同抚养成年,因原告患有癫痫病,2016年原告与妻子离婚,离婚后,原告一人居家生活,因病不能劳动,没有生活来源。因二被告未尽赡养义务,特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赡养义务。
原告李**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信息各一份;2.医院证明一份。
被告李*、李*答辩称:1.原告李**未年满60周*,不能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癫痫病不会导...(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