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钟某2,男,1980年6月**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系被告钟**父亲。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李*3,女,1980年4月**日生,汉族,住遂川县,系被告钟**母亲。
原告胡**诉被告李**、李**、樊*、遂川县鑫****(以下简称“鑫荣电子厂”)、钟**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李**以案涉弓箭系钟**带来的,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钟**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了钟**为本案的被告。追加被告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法定代理人胡某2、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樊**被告李**、李**、樊*等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鑫荣电。
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和王**、被告钟**的法定代理人李*3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文书还有3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