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阿**因与被上诉人金**、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24)兵03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麦尔·萨迪克,被上诉人金**、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阿**的上诉请求: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兵03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判令被上诉人给付剩余建房款24720元;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房屋鉴定己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应在交房后一年内进行房屋质量鉴定。如果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应拆除。被上诉人不愿支付剩余的建房款应该允许拆除房屋,让上诉人拿走因建房用的材料要么应支付剩余建房款。2.房屋鉴定没有依据。农村自建**层安居房质量鉴定没有明确的鉴定标准和鉴定依据。一审法院办案时没有认定案件事实,而以保护自己辖区内居民权利为前提,没有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应该支付符合上诉人劳动成果的报酬,应该合理支付材料费。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严重损...(本文书还有4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