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曹**、曹**、曹**因与被上诉人国营连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21)宁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曹**、曹**的上诉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21)宁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由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非租赁合同纠纷。1.2002年10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土地承包开发合同》,将案涉土地(当时为荒地)承包给上诉人进行开发,约定承包期限为五十年。从《土地承包开发合同》的形式与内容来看,被上诉人将案涉国有土地经营权以承包方式发包于上诉人,而非将案涉土地出租于上诉人进行开发耕种。一审判决将本案案由定性为租赁合同纠纷,明显与本案事实不符。2.2003年3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公证处对上述《土地承包开发合同》依法进行公证,并出具(2003)青证字第6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认为《土地...(本文书还有4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