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酉阳土家**************(以下简称偏柏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对上诉人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上诉人偏柏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田**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偏柏小学承担。事实和理由:1.田**主张的“安置补偿费用”系经偏柏小学班子成员开会讨论确定的,并予以了公示,后田**本人签字予以了确认,该“安置补偿费用”不再属于“养老保险性质”的范畴,其已转...(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