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港市********(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杨**、张**、张**、张**、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
某甲公司诉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作出(2021)苏05民终****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其对临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享有债权,但某乙公司未履行该判决,某甲公司的债权全部没有实现。杨**、张**系某乙公司股东,应当在未出资的8329万元、8371万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张**、张**系某乙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对杨**、张**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向某乙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某甲公司诉请判令杨**在8329万元范围内、张**在8371万元范围内、张**在16700万元范围内、张**在16700万元范围内、杨**在16700万元范围内,分别...(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