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按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和逾期利息(按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每日500元计算。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被告因工程之需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整,有《借款凭据》为证,双方约定借期为半年(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7月23日),到期全额还清。但期满后,被告分文未还。
2018年9月30日,被告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表明:1、今年底(春节前把结到的工程款)先还拾万元;...(本文书还有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