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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冀0181刑初*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9
  •  
  • 【案例概要】

    1、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张**向于某贩卖冰毒10克,并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收取于某16000元。

    2、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向李*积贩卖3克左右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2800元,2021年7月份被告人张**向李*积贩卖3克左右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2400元。

    3、2020年6、7月份被告人张**向刘*顺贩卖冰毒3次,每次张**收取刘*顺500元现金卖给刘*顺o.3克左右的冰毒。

    4、2020年,张**向秦*贩卖冰毒3次,第一次张**收取秦*700元现金,向秦*贩卖冰毒1克左右;第二次张**收取秦*2100元现金,向秦*贩卖3克左右冰毒;第三次张**收取秦*3500元现金,向秦*贩卖5克左右冰毒。

    5、2020年到2021年期间,被告人张**向钱昌民贩卖冰毒3次,第一次张**收取钱昌民1300元现金,贩卖给钱昌民0.6左右冰毒;第二次2021年4月份,张**收取钱昌民2000元现金,贩卖给钱昌民0.5克左右冰毒;第三次是2021年4月9日...(本文书还有30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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