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张**向于某贩卖冰毒10克,并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收取于某16000元。
2、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向李*积贩卖3克左右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2800元,2021年7月份被告人张**向李*积贩卖3克左右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2400元。
3、2020年6、7月份被告人张**向刘*顺贩卖冰毒3次,每次张**收取刘*顺500元现金卖给刘*顺o.3克左右的冰毒。
4、2020年,张**向秦*贩卖冰毒3次,第一次张**收取秦*700元现金,向秦*贩卖冰毒1克左右;第二次张**收取秦*2100元现金,向秦*贩卖3克左右冰毒;第三次张**收取秦*3500元现金,向秦*贩卖5克左右冰毒。
5、2020年到2021年期间,被告人张**向钱昌民贩卖冰毒3次,第一次张**收取钱昌民1300元现金,贩卖给钱昌民0.6左右冰毒;第二次2021年4月份,张**收取钱昌民2000元现金,贩卖给钱昌民0.5克左右冰毒;第三次是2021年4月9日...(本文书还有3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