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肖*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10273.35元、利息(罚息)10758.12元,合计421031.4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6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肖*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天元区房屋(产权证号:湘2017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3号)为其债务抵押担保范围内44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诉讼执行代理费用2000元。事实和...(本文书还有2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