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江西琛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琛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2000000元、承担违约金2400000元;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江西琛晖******中标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废旧钢轨,因资金周*困难等无法履行合约,被告邀约原告李*垫资合作。2021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废旧钢轨销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数量为20000吨、单价2360.2元/吨;销售废旧钢轨利润分配为甲方(被告)占60%、乙方(原告)占40%;乙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交清合同中标的5000吨全部货款后,甲方则必须在3-7个工作日内开具废旧钢轨调拨通知单,组织装车发货;甲方将款项打入指定的账户后,根据合同规定的7个工作日,不能供货视为甲...(本文书还有2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