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季*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厂1****(以下简称某某厂1)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季*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彭*公司支付1996年12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服役期间的工资每月2,000元,共服役37个月,总计74,000元。事实和理由:季*于1996年从某某厂1在职入伍。根据1988年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本市对应出台的相关文件,当时入伍的季*应是“带薪入伍”。某某厂1对家属谎称优抚金就是季*的工资,没有发放每月2,000元的工资。季*是在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后才知晓自己应当是“带薪入伍”,一审法院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季*的请求,不合理。
被上诉人某某厂1辩称,不同意季*的上诉请求。一、季*诉请某某厂1支付其服兵役期间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据查...(本文书还有1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