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辩称,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卢**与程**签订的结算单明确为工人工资,且该结算单是经过秀峰区劳动局进行协商调解后出具的,卢**对此也予以认可。且结合一审程**提交的证据案涉工程的工人之一陈*林的中国银行流水显示款项也是通过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支付。中建海峡公司提交的关于维修费用证据一审仅提供复印件,不予认可。
卢**、福建亿辉源公司述称,中建海峡公司从中扣了130多万的维修费用没有结算给我们。
桂林荣和公司述称,本案是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中建海峡公司与福建亿辉源公司中间存在没有结清的状况。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4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暂合计259069元(2019年7月3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25日,以工资款240000元为基数,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lpr分段计算,暂计占用费19069元。实际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桂林荣和公司系荣和·林溪府西区二期(a7-4地块a区)的建设单位,其将该工程发包给了被告中建海峡公司2019年1月28日,被告中建海峡公司(甲方)与被告福建亿辉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荣和林溪府西二期a7-4地块76、77、78、79、3**楼劳务大包剩余工程劳务合同》,约定:乙方以包人工费、包辅材、包周*材、包中小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范围)、包一切与合同内工作有关的零星用工、乙方管理费、工人进退场费、工人劳保用品费、商业险及医疗费、利润、税金(值税及附加税种)等;本单价不受材料价格及国家政策影响,综合单价不再做任何调...(本文书还有6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