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43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章幼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通...(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