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3年6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立即偿还罗**借款12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5月20日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案件诉讼费用由吴**承担。诉讼过程中,罗**变更了诉求的利息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吴**因需多次向罗**借款共计13万元,并于2015年12月25日出具一份《借条》交罗**收执。后吴**偿还了1万元,并承诺在2020年还清全部借款。现还款时间已过,吴**未能还款。
吴*...(本文书还有1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