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另查,王*认可2015年至2018年期间,每年都签有目标责任书,主张2019年因公司下调提成比例,双方未协商一致,故未签订目标责任书,但应按2018年目标责任书的比例计算广告提成。体坛传媒集团主张2018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在实际履行中发现了不合理之处,变更了提成办法,双方就此达成了一致。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王*主张的津贴工资,体坛传媒集团、北京分公司主张该款项系凭票报销的额度,王*自述津贴需要其自行提供发票进行折抵,并主张票据已经提交北京分公司。现北京分公司否认收到票据,王*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票据已交付,故一审法院对王*此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现王*主张津贴工资由其提供发票仅仅是发放手段,并非必要条件,与双方陈述的发放流程不...(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