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禄丰县碧********(以下简称云龍温泉酒店)因与被上诉人王**、朱**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1)云23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龍温泉酒店的经营者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上诉人王**及王**、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云龍温泉酒店上诉请求: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法院(2021)云233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由云龍温泉酒店补偿王**、朱**148284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或改判。一、一审判决认定:“2021年2月15日薛*仙及其朋友在禄丰市碧城镇温泉游玩,入住云龍温泉酒店”、“经诊断其伤情为急性硬膜下出血,颅骨骨折”,该事实认定错误。薛*仙及其朋友入住云龍温泉酒店的时间是2021年2月14日13时30分左右。禄丰县罗*中心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薛*仙的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向公安机关调取的有关材料中显示:1、薛*仙家属不要求对薛*仙进行尸体解剖。2、公安机关对同行人员杜云坤的调查笔录...(本文书还有4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