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呼伦贝尔***************(以下简称村委会)、呼伦贝尔************(以下简称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新农村(友好村)安居房交款协议书》;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定金及购房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保全保险费500元、保全费92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新农村(友好)安居房交款协议书》,约定被告村委会建设的安居房出售给原告**房屋面积为169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1800元。2016年12月31日交房。原告于2015...(本文书还有4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