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刘**、王**、范**、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刘**、王**申请追加范**、刘**为本案被告,且原告同意追加范**、刘**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追加范**、刘**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被告刘**、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魏**、被告刘**及被告刘**、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范**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王**、范**、刘**偿还原告魏**货款13352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3352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3.6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为16504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起,原告向被告刘**、王**供石料,被告刘**、王**共收到原告价值417537.2元的货物,被告刘**、...(本文书还有4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