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期内获得2022年8月表扬、2023年3月表扬、2023年9月表扬,共计三个表扬。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11月28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本文书还有3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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