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梁**与被告赵**、被告中国平安***************(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原告梁**、梁**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对被告赵**撤诉,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另行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共计63002.9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2021年1月28日12时许,赵**驾驶苏bp××**小型轿车,顺郸城县城郊乡芦庄至靶场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张庄小学北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梁**、三轮电动车乘车人梁**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驾车逃逸。郸城县公...(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