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2006年4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土地使用产权及不动产变更登记。事实和理由:2006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安陆市**栋**单元**楼**号(安陆市××棉纺厂)房屋面积72㎡,土地使用证号:安土国用(2002)字第1××****号**房产证号: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0×**,以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已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给被告,被告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同年4月29日被告将房产证变更到原告名下**房产证号:安房产字第4×**。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未果。
被告刘**未作答辩。
本院进行当庭质证,被...(本文书还有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