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毕节市天*********(天河城投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刘**,被告天河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毕节市七星关区威西路安置房**幢b1-1-**房屋权属登记;2、判令被告以原告购房款637392.00元为基数按2018年8月18日至被告实际交付涉案房屋产权证给原告之日止,以该期间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逾期利息计算暂定支付原告100573.9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0年被告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毕拆许字(201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毕节市开展扩宽改造二期工程项目因原告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涵盖在被告的道路扩宽改造项目范围内,双方于2010年1...(本文书还有3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