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债清***************(以下简称债清高新分公司)与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债清高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债清高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向债清高新分公司偿还剩余未还本金41990.62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从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受让债权之日2018年3月5日起计算至刘**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3.7%计算);2.判令刘**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刘**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借款的约定及履行情况。
2017年5月28日,刘**(甲方)与案外人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中腾信公司)及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二分公司(丙方,以下简称中腾信哈尔滨分公司)签...(本文书还有1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