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15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付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淮北市“文庭雅苑”、“江山悦”、“铂悦府”、“世茂云图”、“新北”等多个工地做外墙油漆劳务,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15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于2023年4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彭**工资叁万壹仟伍佰元整(31500元)”。原告之后又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未付。
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王**雇佣彭**在其承包...(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