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占**、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璇于202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占**、刘**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占**、刘**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9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36161.13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7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1035161.13元。2.判决原告对被告占**、刘**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栋**层**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及理...(本文书还有2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