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市城*********与被告房*、青海藏宝********(以下简称“藏宝公司”)、湟源城关昆仑一品香餐厅(以下简称“一品香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庭前原告西宁市城*********以一品香餐厅已注销为由,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市城*********经营者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牛**,被告藏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6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贷款利率的1.3倍承担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为2250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本文书还有3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