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以义检刑诉[2024]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指派检察员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3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李**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0时5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江滨水路**号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李**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本文书还有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