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陈**辩称,一、王**与东毅公司未以任何形式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居间服务关系,东毅公司要求王**、陈**支付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当驳回东毅公司的诉讼请求。王**与东毅公司双方之间并未订立居间服务合同,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无法证明双方对订立居间服务合同形成了合意。根据东毅公司提供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东毅公司仅告知王**“正常收费是成交价的1.5%点,因为您这房产总价比较高,有客户确定要的话可以再谈”,说明该中介价格不明确且王**也没有表示确认或表示同意,故东毅公司主张与王**形成居间合同的想法依法不能成立。同时王**在多处公开信息平台及其私人微信发布了案涉房源,东毅公司的业务员于2020年5月11日添加王**,至2021年1月14日东毅公司尚未能提供有效的买家给王**,期间王**通过不同渠道已发布了房屋出卖的信息,王**要出售案涉房产的信息早已为公众所知晓,有意向购买者均能通过公开的信息获取案涉房产的信息。王**于2021年5月24日将房产出卖给最终买受人陈**,并没有通过东毅公司的居间服务成功获取购房人陈**的客户信息,也没有经惠丰公司促成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协议。王**经xx业主群介绍出售案涉房产给陈**,与东毅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是由东毅公司的居间服务促成的,因此东毅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退一步来说,即便双方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但因东毅公司并未实际促成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王**的案涉房屋并未因东毅公司的中介服务而成功出售,东毅公司也无权请求王**支付任何费用。三、再退一万步来讲,假如法院认定东毅公司在王*...(本文书还有6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