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鲁木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保险********(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被告马*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付原告各项维修费135,290元;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14日00时20分,案外人沈*驾驶豫a×**号车辆行驶至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国道576线212公里100米处与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驾驶豫a×**号车辆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马**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豫a×**号车辆强制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并依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自2022年12月27日至20...(本文书还有2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