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1年11月30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广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简称29号民事判决),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简称一建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广元分行(简称建行广元分行)借款16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该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万元。2002年4月8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建行广元分行申请强制执行29号民事判决的清偿义务一案,即(2002)广执字第11号案件(简称11号执行案件)。该院于同年5月8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同年7月29日,张*作出(2002)广执字第11号民事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一建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2002年7月24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广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简称18号民事判决),一建司偿还建行广元分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及资金利息,并赔偿该行经济损失4万元。同年8月19日,该院受理建行广元分行申请强制执行18号民事判决的清偿义务,即(2002)广执字第46号案件(简称46号执行案件)。
张*在执行上述建行广元分行申请强制执行一建司共逾375万元及利息的两案中,在未对一建司已被抵押的被执行房产进行委托拍卖,并未经申请执行人建行广元分行同意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24日作出(2002)广执字第46-****号民事裁定,一建司将位于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号的办公楼**层建筑面积1979.964平方米**层营业房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架空层储用房建筑面积2000余平方米,以140万元(以上面积均以产权登记机关核实的为准)变卖给广元市城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南公司)所有,用以偿还所欠建行...(本文书还有64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