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崔**因与被上诉人崔**、崔**、崔**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进行改判,改判崔**系2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房屋全部份额属于崔**所有;驳回其他当事人关于要求析产继承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2006年德内大街**号原本是一套公租房,承租人为刘*1家庭,包含了崔****...(本文书还有14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