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照明******与被告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照明******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铺内使用“opple”、“欧普”字样进行宣传,并停止销售标注“opple”、“欧普”字样的筒灯。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欧普照明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照明企业,公司产品涵盖led及传统光源、灯具、电工电器、吊顶产品等领域。原告于2000年7月21日注册了第142**号“**形”商标,后陆续注册了“opple...(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