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拉萨天成********(以下简称拉萨天成矿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适用普通程序独任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拉萨天成********退还李**租房保证金100000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拉萨天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押金不是保证金为由驳回李**诉请是错误的。李**与拉萨天成矿业公司只有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没有其他的法律关系。《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即为电话录音中的押金。在日常生活中,常把为保证租赁合同履行的保证金称为押金,二者...(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