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人某某公司提供的美团众包骑手专项保险保单(尾号为2785)显示,人某某公司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周*。保单加盖的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专用章,董事长为孙*平,写明本保单加盖保单专用章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承保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某保险广东分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人某某公司起诉平某保险广东分公司有误,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福建人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674元,退回福建人某*******。
人某某公司、平某保险广东分公司均没有提出上诉。
本院再审期间,人某某公司提交一份其与平某保险广东分公司签订的《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拟证明平某保险广东分公司在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的1.4条约定,若发...(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